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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修正「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」第11條、第26條公告
  一、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115年4月1日臺教學(四)字第1152801201D號函辦理。

二、教育部已修正發布「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」第11條及第26條,並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(如附件),請各單位參考運用。

三、旨揭法規電子檔亦可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https://edu.law.moe.gov.tw)下載查詢。

四、如對本案法規內容有相關疑義,請逕洽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鄭先生(電話:02-7736-7890)。

五、本案請各單位配合辦理。
學生事務處. (2026/4/9 )
附件檔案:附件下載.od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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